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批零兼营:保安、警用器材,通讯器材(不含专项审批项目),消防器材,劳保安全器材,防盗报警及交通安全器材,其它公共安全防护装备,服装;特种保安服务;保安守护、押运、犬业咨询服务;防护工程;计算机网络集成;综合布线;法律咨询服务;摄影技能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防雷工程、煤矿安全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研发设计、施工维修;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照明;智能交通(交通信号系统、电子警察、卡口布控、指挥中心等)、道路交通设施开发设计、施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