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 **** 年-**** 年平安城市、电子监察系统
运行维护项目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 **** 年-**** 年平安城市、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维护 项目(项目编号:******************),比选人为***************,比 选代理机构为************。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 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1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 **** 年-**** 年平安城市、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维 护项目,预估金额不含税 ** *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本项目采用框架+ 订单方式)。
1.2 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
本运维服务内容包括:平台维护、终端维护、专项服务。
平台维护:包括昭通公安和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系统在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平台。
终端维护:平安城市包括昭通市(永善、绥江、威信)区县所有 *** 个点位;电子监察 包括昭通市(大关、巧家、绥江、)区县所有 *** 个点位,
专项服务:专项服务主要是完成公安、政务、交办的其他临时保障需求等工作 本项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序号 | 评估产品目录编码 | 评估产品目录名称 |
1 | ******* | 维保服务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 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2 分包(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比选包,中选人数量为 1 个,中选份额 1 **%
1.2.3 质量要求:满足比选文件及技术规范书的相关要求。
1.2.4 服务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1 年或份额执行完为止。(以先到者为准)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见下表,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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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项目名称 | 不含税单价限价(点/元/月) | 预估数量(点) |
平安城市 | ** | *** |
电子监察 | ** | *** |
2. | 参选人资格要求 |
2.1 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 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参选人应提供有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扫描件。法人 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 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须提供相应登记注册证明材料。
2.2 业绩要求:参选人应具备 **** 年 1 月 1 日至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承 接的类似项目(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业绩不少于 1 个。
证明材料依据:
①参选人提供总价固定的合同为单项合同;参选人提供单价固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的合同为框架合同。
②单项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合同的关键页,以及相应的 完整订单或完整订单合同证明或结算依据。关键页必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页、合同金 额页,及可识别的合同执行时间页或合同签订时间页、合同签章页等。
③单项合同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合同未签署日期的以合同中可识别的执行时间为准(合同执行时间为合同内容中可识别认定为合同执行时间的内容“如×年度-×年度××合 同”,要求合同执行时间与“**** 年 1 月 1 日至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交集);框架合同 以具体订单执行有效期或订单合同签订时间或结算依据时间为准。
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中标/中选通知书不能替代合同作为证明材料)。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4 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 得参加同*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比选项目参选。
2.5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1) 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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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年内(自 **** 年 5 月 ** 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 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年内(自 **** 年 5 月 ** 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 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年内(自 **** 年 5 月 ** 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 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
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 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比选项目 涉及多个产品的,参选人及其任*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 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章“评选办法”,凡未通 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 比选文件获取
4.1 比选文件获取时间:**** 年 5 月 7 日 ** 时 ** 分至 **** 年 5 月 9 日 ** 时 ** 分。(北京时间,下同)。
4.2 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比选的潜在参选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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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比选文件:
4.2.1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后,通 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 入本项目进行比选文件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参选人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 告“7 参选人注册”。
5. 参选文件的递交
5.2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 年 5 月 ** 日 ** 时 ** 分。
5.3 电子参选文件的递交: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后,通过“招投标-我的项目”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 购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参选文件递交,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 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参选文件的上传。参选人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比选文件申领登记或电 子参选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参选文件。
5.3 本项目将于参选文件递交截止同*时间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唱价,比选人/ 比选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6. 样品的递交
6.1 样品递交的时间:/。
6.2 地点:/。
7. 参选人注册
7.1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参选人,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比选文件。
7.2 ** 证书办理
参与电子采购的潜在参选人须提前办理 ** 证书进行电子参选文件编制和参选,并确 保 ** 证书在使用时有效。** 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操作指引-** 办理”。
7.3 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
服务邮箱:**_*******@************.**(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 证书办理技术支撑)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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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比选公告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9. 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9.1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比选代理机构:************
地 | 址:云南省昭通市公园路 ** 号 | 地 | 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花园商 |
务楼 3 楼 *** 室
邮编:****** | 邮 | 编:****** |
联系人:**
联 系 人:***、陈永旺、侯世臣、孙永 林、吕莹、晁轶男、孙伟芳、翟国涛、李银 山
电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9.2 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后,通过“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比选代理机构:************
****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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