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号宗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年12月29日,荆州智方物业有限公司与江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1)-****-****,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在****年1月**日之前*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根据合同第*章第**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该公司经***********和江陵县税务局郝穴税务分局多次催缴后仍未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
按照****年4月4日《江陵县人民政府会议备忘录(*)》,经请示(江自然资文〔****〕**号)县政府批准,依据本宗地出让合同第**条、《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和第*****条之规定,***********已于****年4月**日解除并撤销该宗地出让合同,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证),并告知该公司不返还定金***元,从迟延支付出让价款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该公司追缴违约金,对再次拍卖低于本次成交价的差额部分追偿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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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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