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地 址:台州市白云山中路**号
被投诉人: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本级)
地 址:椒江区建设路**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台州市开发大道***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洪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台州椒江解放南路**号*鼎公寓1楼***室 |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于****年4月7日对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于****年4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未按规定公开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等有关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被投诉人的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要求公示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事实依据: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类型为货物类,浙江洪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3月**日发布的“关于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公示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公示内容仅以项目名称作为标的名称,并且仅公示品牌和规格型号“详见招标文件”,然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体现实际中标标的的品牌及规格型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释义。
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内容:“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是指实现该合同采购需求的各项标的。丛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金额的半数”,丛从而认为“各项标的金额均没有超过中标金额为****元的*半即***.5*元,金额额度均不符合成为主要标的”系本末倒置,逻辑完全错误。根据“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金额的半数”文义解释角度可以得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5*元,即项目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应至少公开超过***.5.*元的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有关信息。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的通知中所附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针对货物类项目列明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质疑答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的内容:“《条例》中没有规定公示中标、成交结果,释义已说明,在评审结束后增加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环节,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降低了采购效率”从而认为“投诉人要求公示招标文件中所有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 单价等无法律依据”系歪曲释义内容,明显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收到投诉文件后,依法向两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两被投诉人于****年4月**日提交《关于“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有关投诉的回复》(下文简称“《投诉回复》”)。两被投诉人认为质疑投诉不能成立,具体理由为:
质疑答复均根据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并非置若罔闻,歪曲法律法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其释义等相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公开透明。针对前期投诉方的质疑,我方认真对待,查找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律师方面后,再给出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是指实现该合同采购需求的各项标的。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金额的半数。”我方依据该条规定,认为从合同金额上衡量,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为****元,合同中的各项标的金额均未超过***.5*元,金额额度不符合成为主要标的。据查其他地方类似招投标项目,******称内容进行公示较为普遍。投诉方近期部分中标项目,同样未公示如投诉方主张的“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
援引山东*卷国际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莒南县财政局行政监督*审行政判决书(【****】鲁 ***** 行 初 4 号)证明*被投诉人之观点。
“主要标的”并不等同于“所有标的”。尽管在招标文件第*章招标需求中明确列明本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的具体内容,但并不意味着项目整体等同于主要,从而推出项目整体就是主要标的,需要公示所有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信息。
两被投诉人表示也愿意积极配合本次“椒江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的公示要求,在保障中标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示超合同总金额半数以上的中标标的的有关内容。
*、本机关调查认定情况及法律依据
根据本机关调查情况,本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中,标的名称采用了标项名称,品牌及规格型号载明“详见招标文件”,单价填写为最终总报价*******元。经查看,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首先,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而本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具体列明主要标的名称及单价,品牌及规格型号虽载明“详见招标文件”,但由于规格、品牌等需由投标人投报,故无法从招标文件中直接获知。
其次,对于主要标的的认定问题,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提出“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半数”,但该表述是指任*单项金额未超过**%即意味着均无需在中标公告中公示具体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还是指公示的主要标的金额*般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半数,存在*定的理解争议,本机关认为应作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理解。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理解为只要任*单项金额未超过**%,即意味着均无需在中标公告中列示相关信息的,则在政府采购对象日趋集成化、复合化、综合化的现状下,将会出现较多因任*单项金额未达**%而无需公示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的情形,这与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不相符合。因此,本机关认为,在对“主要标的”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从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角度进行解释。
再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书中,相关章节亦特别举例了集成项目,认为对于集成项目,如果只公告中标金额,大家很难知道中标系统集成商究竟提供了什么产品和服务,以及产品和服务的**如何。公告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使采购结果信息公开程度大大提高,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本项目的采购对象,本项目亦可归属于集成项目,因此,本机关认为,在参考《释义》对“主要标的”进行解释时,应从《释义》相关章节的全文作体系化解读。
最后,本机关认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主要标的”并不等同于“所有标的”。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该投诉事项未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被投诉人应当进行更正,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公布本采购项目主要标的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基本情况。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椒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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