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独山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理成交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 裕安区独山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理 | ||||||
项目编号 | ******************** | ||||||
发包人 | *安市裕安区水利局 | ||||||
代理机构 |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安市裕安区将军路中梁望璟台6栋***室 联系方式:*********** | ||||||
发包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发包时间 | ****年4月**日**时**分 | ||||
最高限价 | **元整(小写:*****.**元) | ||||||
建设工期 | 监理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结束止,其中现场服务期同施工工期。 | ||||||
资质要求 | 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 ||||||
(中标)成交人 | ************ | ||||||
项目负责人 | 周强 | 资格证书 名称及编号 | 证书名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
编 号 | ********** | ||||||
中标(成交)金额 | *****.**元(****元整) | ||||||
公示时间 | ****年4月**日至***4年4月**日 |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1、若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下午2:**-5:**,含双休日、节假日)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若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市裕安区水利局提出投诉,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安市裕安区水利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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