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别 | 具体政策内容 | 政策来源 |
1 | 减税降费类 |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费率不再下调,按基准费率征收,即*类至*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的按项目总造价(含税,下同)低于***的部分,缴费费率为1.2%;项目总造价***元(含)至***元的部分,费率为1%;项目总造价***元(含)以上部分,费率为0.8%。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超过***元(含),且按招投标文书或经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审核其人工成本占承包合同总价比例低于5%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费用乘以行业差别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年5月1日起。到****年**月**日止。 | ****年4月**日,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咸人社发〔***3〕2号) |
2 | 就业创业类 | 对在咸宁市实习实训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按本(专)科生每人每月****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2***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条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号) |
3 | 就业创业类 | 对招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2***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条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号) |
4 | 就业创业类 |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且不超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 ****年1月**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函〔****〕5号) |
5 | 就业创业类 | 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就近就地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站式服务”。 | ****年6月**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咸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咸人社发〔****〕3号) |
6 | 就业创业类 | 对于咸宁市直**周岁以下(博士可放宽到**周岁)在咸首次就业参保(不含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在咸宁市直办理了就业登记;在市直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断缴的,大学生生活补贴无需申报直达个人账户。 | ****年**月**日,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直大学生生活补贴发放精简流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
7 | 资金奖补类 | 对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各****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 2***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号) |
8 | 资金奖补类 | 咸宁市直**周岁以下(博士可放宽到**周岁)在咸首次就业参保(不含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办理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未断缴的,博士研究生补贴*****元/人/年;硕士研究生补贴****元/人/年;“双*流”大学本科生补贴****元/人/年;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补贴****元/人/年;专科生补贴****元/人/年。按年审核发放,发放大学生生活补贴满*年后再审核发放下*年度的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发放*年。 | 2***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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