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陈建林的执业机构从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南平市延平区政府信访局变更为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年3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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