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预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中土示字〔****〕****号)
中土示字〔****〕****号 ****年**月**日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1.******公顷 | 宗地坐落: | 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路南段南侧 | ||
年限: | **年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1)本次公开出让不设保留价。(2)本宗用地已达净地出让标准。(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天内将成交总地价款*次性支付完毕。(4)建设用地交付时间:付清全部地价款之日起**天内, 由申请单位按约定标准将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竞得人使用。(5)土地开发建设条件:①行业要求及代码: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行业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T ****-****)]。②投资强度:≥****元/平方米;③建设期限:动工时间设定为****年9月**日前开工建设,竣工时间设定为****年9月**日前竣工。④本宗用地成交后,由竞得人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竞得人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接受所在镇街监管。(6)竞得人在用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属地镇街政府认定其涉及投资项目属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或“重点增资扩产项目库”的确认函,及其与镇街政府签订的《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竞得用地的资格,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7)达产要求:竞得人应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日前达产,达产当年达到年产值人民币*****.***元,达到年税收人民币****.****元,5、履约监管期为项目达产年度起(含达产当年)*年内至少*个完整会计年度达到该产值、该税收指标要求。(8)其他要求:本宗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如下:容积率2.5≤容积率≤3.5,投资强度≥***.8(*元/亩),产出强度≥****.6(*元/亩),税收强度≥**.**(*元/亩),*元工业产值能耗参考值:符合我市节能降耗有关指标。(9)本宗用地项目保证金标准拟按出让起始价的约**%设置,即*****元,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出让价款,出让价款的**%作为合同定金;竞买保证金若不足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应于签订出让合同前按时缴纳不足部分。(**)经公开出让并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用地(产业用地)受让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在土地出让存续期内,出现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满*年的,由土地所在地镇(街)政府责令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的认定标准由所在地镇(街)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经责令和处理仍不恢复生产经营的,出让人可根据所在地镇(街)政府申请,与受让人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将土地退还给出让人后,出让人扣除受让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已收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不计利息)。(**)成交后,竞得人为非出让用地所属镇街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街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直接办至该企业名下;竞得人为出让用地所属镇街注册的企业,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可直接办至竞得人名下,竞得人也可以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街注册以竞得人为唯*投资者的企业,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可直接办至新企业名下。竞得人所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同时与镇街政府签订补充监管合同,承继原监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该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对竞得人享有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示期:****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
APP
联系客服
电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