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设施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搬迁服务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川省内江医科学校 | ||
行政区域 | 内江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川省内江医科学校 | ||
采购单位地址 | *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路*巷8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内江市东兴区翡翠国际社区清溪路商业楼**幢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设施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搬迁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第*包、第*包评分细则有更正。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5.4.2评分标准/采购包1:/综合实力: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得基础货运车辆≥**辆(自有或租赁均可)得**分;在此基础上:1、每增加2辆自有或租赁货运车辆加0.5分,最多加3分;2、每增加1辆自有或租赁专业辅助车辆(吊车、叉车、自带尾板货车等)加1分,最多加4分; 注:车辆为自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车辆为租赁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
现更正为: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得基础货运车辆≥**辆(自有或租赁均可)得**分;在此基础上:1、每增加2辆自有或租赁货运车辆加0.5分,最多加3分;2、每增加1辆自有或租赁专业辅助车辆(吊车、叉车、自带尾板货车)加1分,最多加4分; 注:货运车辆、吊车、自带尾板货车为自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货运车辆、吊车、自带尾板货车为租赁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叉车为自有车辆的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予以佐证;叉车为租赁车辆的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和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
2、原采购文件5.4.2评分标准/采购包2:/综合实力: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得基础货运车辆≥5辆(自有或租赁均可)得4分;在此基础上:1、每增加2辆自有或租赁货运车辆加0.5分,最多加1分;2、每增加1辆自有或租赁专业辅助车辆(吊车、叉车、自带尾板货车等)加0.5分,最多加2分; 注:车辆为自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车辆为租赁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
现更正为: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得基础货运车辆≥5辆(自有或租赁均可)得4分;在此基础上:1、每增加2辆自有或租赁货运车辆加0.5分,最多加1分;2、每增加1辆自有或租赁专业辅助车辆(吊车、叉车、自带尾板货车)加0.5分,最多加2分; 注:货运车辆、吊车、自带尾板货车为自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货运车辆、吊车、自带尾板货车为租赁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叉车为自有车辆的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予以佐证;叉车为租赁车辆的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和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内江市财政局监督电话:****-*******。
内江市财政局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中段***号。
内江市财政局邮编:******。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内江市财政局。)
名称:*川省内江医科学校
地址:*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路*巷8号
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翡翠国际社区清溪路商业楼**幢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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