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对“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仁怀供水工程施工”项目做出如下澄清通知:1、本项目的开工计划日期为****年9月1日(以监理批复的开工令为准)。
2、原招标文件中: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3年财务状况表“(近3年指 ****年至****年)”。现修改为:现修改为:“(近3年指****年、****年、****年)。
3、原招标文件中:标段(包)名称为“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灌溉骨干工程施工”。现修改 为:“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仁怀供水工程施工”,详见附件《招标文件》。
4、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中“本项目采用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解密的方式 进行。投标人(供应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工程为.***** 格式/ 政府采购为.*** 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
****://****.*******.***.**)****试运行版平台中”。现修改为:现修改为:“本项目采用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现场
解密的方式进行。投标人(供应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工程 为.***** 格式/政府采购为.*** 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
****://****.*******.***.**)****版平台中”。
5、增加供水*级泵站围堰参考横断面。
6、增加***版本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供投标参考使用,详见附件。
7、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修改为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合同工程总量的**%。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
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上述第(6)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合同工程量时,在合同工程量***%(含***%)以下的所完成工 程量执行合同单价,在合同工程量***%以上的所完成工程量单价执行**.4.3款。”
8、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4 变更的估价原则“删去本款中的**.4.3项,并代之以:”中的相关
内容修改为 修改为“**.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计算方法:套用定额相应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定额使用的优先顺序为国家水利定额(****)、国家水利水电定额(****)、贵州省水 利定额(****)、国家其他行业定额、贵州省其他行业定额),按招标规定的计价方式乘以投标下浮率(中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则参考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询价或协商确定。变 更**由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
9、在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
“**.2国家部门(机构)引起的**调整
如需按国家部门(机构)、审计机关要求调整本合同招标预算价的,乙方同意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调整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因执行本条款导
致履约担保、价款结算等相关条约须变更的,再补充协议中同步进行变更约定。
**.3 甲方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原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 时间为****-9-** **:**。
**、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部分的内容相应修改,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特此通知。
招标人: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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