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通知(桂卫发〔****〕**号文,以下称《意见》)相关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及《意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孕**周以上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不再需要办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手续。
*、妇女怀孕后的任何阶段,都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应告知妊娠妇女及配偶(或监护人)国家关于严禁“两非”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手术风险,如妊娠妇女仍坚持要求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请妊娠妇女及配偶(或监护人)共同签署《人工终止妊娠诚信承诺书》(以下称《承诺书》,示范本详见附件),《承诺书》应连同手术病志*并存档备查。
*、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病例手写基本规范》等要求,制作各类手术记录等医学文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手术记录等医学文书质量的监督检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步规范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卫法监发[****]**号)等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负责解释。
附件:人工终止妊娠诚信承诺书(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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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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