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项目(*次)
首次公告日期:****年7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必须包含使用**类射线装置)。质疑理由:能够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只有采购人即医院科室,维保公司只是维修此类设备,我司维保**类射线装置设备多年,全服务过的用户数*家从未见过招标过程中要求提供此类资格要求,此要求明显超出正常资格要求范围,歧视中小微企业,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的规定 相背离。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中需载明种类和范围,其中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类,由于本项目为对**类射线装置的维修维保,不适用“辐射安全许可证”中的生产和销售类别。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第**项、系统保养:第(7)条款:从设备出保日至开标日,期间内的设备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此条款采购需求不明确,导致无法报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条明确要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明确。 建议请求:此条款涉嫌未招标先实施,建议删除此条款,对潜在的其它投标人不公平。
回复:招标文件第*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第**项、系统保养:第(7)条款、第(8)条款中所列出的相关配件为本次招标维修维保的设备自设备出保日开始至今已经出现故障需进行维修、更换的配件。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年7月**日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第*人民医院
地 址:滁州市醉翁西路***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地 址:滁州市丰乐南路***号(长江商贸城B区3栋***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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