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为进*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情况,对制定主体名单及时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堰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年5月**日
附件
*堰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1. *堰市人民政府
2. *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堰市粮食局)
4. *堰市教育局
5. *堰市科学技术局
6. *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 *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8. *堰市公安局
9. *堰市民政局
**. *堰市司法局
**. *堰市财政局
**. *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堰市生态环境局
**. *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堰市交通运输局
**. *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 *堰市农业农村局
**. *堰市商务局
**. *堰市文化和旅游局(*堰市广播电视局、*堰市体育局、*堰市文物局)
**. *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堰市应急管理局(*堰市地震局)
**. *堰市审计局
**. *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堰市知识产权局)
**. *堰市统计局
**. *堰市医疗保障局
**. *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堰市乡村振兴局
**. *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堰市行政审批局(*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堰市林业局
**. *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堰市档案局
**. *堰市新闻出版局(*堰市版权局)
**. *堰市国家保密局(*堰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 *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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