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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山东 烟台市
工程建设
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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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4
|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招标详情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项目编号: ******************** 来源:市直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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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明细

项目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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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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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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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异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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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回复(*).*** 下 载

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1、 疑问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P39页: 质疑内容: 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1)此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10个软著类证书,经查询,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所有以上证书,能得满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唯一性; 查询网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均可查询。 (2)同时以上软著证书登记批准的时间节点在2022年11月16日(8个)及2022年10月31日(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平台、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等2个),仅在本项目挂网日期11月24日前一周左右,在软著发布之后正好挂网,涉嫌潜在投标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标前沟通招标事宜,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无法公平公正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诉求:本次招标存在违法行为,建议招标方暂停招标采购活动,重新组织和制定招标文件,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公平公正参与投标的权利。 疑问二:招标文件 第五章技术要求-4.5项目建设内容章节 质疑内容:智慧城市交通专项建设内容一览-表 P22-P24页建设内容 事实依据:智慧城市交通专项建设内容清单中两底座、智慧应用平台体系共有37项子系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现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32项对应的平台及软著证书,重合率接近90%,具体如下:交通要素安全综合监管平台、业务编排平台、交通安全风险研判及管理平台、交通宣传与教育平台、数据自助建模工具软件、交通移动执法平台、车驾管业务智慧监管平台、机动车与驾驶人档案管理平台、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通运输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智慧交通远程问诊与方案评估平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交通拥堵管控优化平台、交通舆情智能监控平台、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平台、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平台、智慧校车监管系统、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平台、交通资产管理与运维保障平台、交通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平台、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大型活动安保系统、交通态势感知与评价系统、城市视图AI平台、时空交通AI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能力开放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资源管理平台、AI服务平台、大数据基础平台等。 基于此分析,存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核心建设内容清单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无法公平公正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诉求:本次招标存在违法行为,建议招标方暂停一切招标采购活动,重新组织和制定招标文件,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公平公正参与投标的权利。 2、 疑问:我公司质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对2022∕11∕30 23:18:00 我公司提到的异议点2答疑回复的内容。 质疑内容: 2022∕11∕30 23:18:00,我企业在异议2中提到, “异议点2: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 ...... 该项目的招标挂网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基于以上1和2分析,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挂网之前便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针对该项目做了相应的证书认证工作,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相关证书及授权部分是为该公司量身定做,存在招标文件泄露的违法行为。 要求:立即停止此次招标,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进行招标文件设计和整改,然后再重新招标。另外,基于这一条我公司保留向纪委投诉的权力! ” 当前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答复: ...... 事实依据: (1)为什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软著名称与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的要求名称完全一致? (2)该项目涉及到的10个软著,易华录公司“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软著的登记批准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其它8个软著的登记批准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而该项目招标挂网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难道这一切是巧合? 这个事情背后的本质原因是什么?难道如答复中所说:“.....已修改,”就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改了之的表象背后,本质原因到底是什么?到底是否有招标文件核心内容泄露的违法行为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诉求: (1)请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正面回答以上质疑,而不是避重就轻一改了之; (2)鉴于此项目质疑较多且事实依据充分,建议该项目应立即停止招标,纪委、监察委介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项目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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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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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疑问:我公司质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对2022∕11∕30 23:18:00 我公司提到的异议点2答疑回复的内容。 质疑内容: 2022∕11∕30 23:18:00,我公司在异议2中提到, “异议点2: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 (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书得0.6分,最高得3分。【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该项目的招标挂网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基于以上1和2分析,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挂网之前便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针对该项目做了相应的证书认证工作,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相关证书及授权部分是为该公司量身定做,存在招标文件泄露的违法行为。 ......... 要求:立即停止此次招标,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进行招标文件设计和整改,然后再重新招标。另外,基于这一条我公司保留向纪委投诉的权力!”。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对此的答复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已调整,具体详见《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2、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4(1)-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中涉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均只要求了类别,且与项目特点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有关,并未 要求软著名称与评分办法中要求的软著名称完全一致。 3、本项目前期设计研究已经主管部门公开进行政府采购,公开 的采购文件中包括建设所需的软件内容概况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 从相关网站了解项目信息,不存在你公司所述情形。 事实依据: 1、对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答复“已调整,具体见《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为什么满足该项目投标资格要求且完全满足这这些证书要求的企业,国内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招标文件做调整是否只是在掩盖问题?这一切仅仅是巧合? 2、对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2.4(1)-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的软著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答复“本项目前期设计研究已经主管部门公开进行政府采购,公开的采购文件中包括建设所需的软件内容概况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从相关网站了解项目信息,不存在你公司所述情形”。 通过对政府采购公开的设计采购文件的软件内容概况做分析,本项目评分项中涉及的10个软著,有6个确实在采购文件中有体现,但还有4个“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公众视频共享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校车监管类”在采购文件中并没有。 但是易华录公司也都提前做好了软著证书,其中“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校车监管类” 于2022年10月31日登记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于2022年11月16日登记批准,软著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完全一致。 该项目于2022年11月24日挂网招标,难道这一切是巧合?问题发生的本质原因到底是什么? 基于此,我公司判断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挂网之前便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针对该项目做了相应的证书认证工作,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相关证书及授权部分是为该公司量身定做,存在招标文件泄露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诉求: 鉴于此项目质疑较多且招标文件泄露的事实依据充分,建议该项目应立即停止招标,纪委、监察委介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项目操作流程,以避免舆情进一步发酵,还社会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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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异议内容 关于由烟台市大数据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组织采购的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名称),我公司XXXXXX(公司全称)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及要求存在异议,违反了项目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正常投标。具体存在异议的内容如下: 1、本项目投标门槛设置违背公平性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3页、第6页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 事实依据: (1)经详细调查,国内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2018年1月1日(含)至今签订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合同的公司,不超过15家。以上要求存在明显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活动,项目招标不具备公平性。 (2)项目门槛为何设置为1亿元(含)以上,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4.1亿元无必然联系。如本项目确实有设置项目业绩作为门槛条件的必要性,为何不设置为其他金额,如4亿元、3亿元等。是否是明显针对某企业量身打造的要求,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取消或合理要求项目业绩金额,保证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关于投标人获奖奖项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投标人获奖奖项(4 分) (1)奖项时效: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起(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得的奖项; (2)奖项认定:以投标人承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奖项为准,本项满分4分。①每提供一份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得3分;②每提供一份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含)以上],得0.5分,最高得1分。 事实依据:国家级奖项1个奖项得3分,省级奖项2个奖项仅得1分。通过对满足门槛的企业获奖情况进行网上查询,仅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本条评分标准只有该公司满足。本条要求明显是为其量身打造的,严重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扰乱了项目的公平竞争,说明该公司在项目招标公示发布前就参与了打分表的制定,以不正当手段牟取中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项条款的得分要求进行修改,使潜在的各投标人均能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 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关于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10 分) (1)业绩时效:自2018年1月1日起(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业绩规模: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为准(联合体业绩、运维项目业绩除外),本项满分10 分。① 合同金额≥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4 分;②1.5亿元≤合同金额<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 分;③ 1 亿元≤合同金额<1.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 分。(3)投标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须包括合同首页、建设内容、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合同清单)和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须合同甲、乙方和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三者缺一不可。如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和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须包括合同首页、建设内容、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合同清单),相应业绩得分减半。合同未体现上述内容及规模的,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注:投标人须确保业绩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业绩,则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上报上级部门信用平台。” 事实依据:通过网上查询,国内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2018年1月1日(含)至今签订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合同的公司,不超过15家。 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次要求最低可得分的项目额度1亿元进行统计,2018年1月1日至今,取得3个1亿元以上业绩合同的公司则更是不超过5家。 若加上“国家级奖项1个奖项得3分”的条款要求,全国仅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可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本条要求明显是为其量身打造的,同时严重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扰乱了项目的公平竞争,明显是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招标公示发布前就参与了招标文件的制定,此次招标已经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项条款的得分要求进行修改,使潜在的各投标人均能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 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关于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分) (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 、“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 、“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 、“公众视频共享类” 、“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详细罗列了10类证书,要求过于详细、唯一性过于明显。通过网上查询,满足门槛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中,仅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证书完全符合要求且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一致。虽然在质疑后调整了条款要求,但其他条款仍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公平性。“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明显参与了招标文件的编制,根据相关法律及管理办法规定,该企业不允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异议请求:重新制定无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提供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5、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关于系统演示的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43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系统演示(8 分) 演示内容要求:(1)路口交通态势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一网一云两底座N 应用的建设框架,以路口交通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交通规律、交通态势综合评估四项内容进行演示,(2)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架构,充分利用全量感知、数据和算力资源,结合前端的感知能力和后台的识别与统计分析能力,演示对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分析。注:投标人应对上述①-⑧项内容进行演示,每一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功能设计、界面设置进行评分;通过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速环境)演示的,每一项在0.5(不含)-1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ppt 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每一项在0(不含)-2(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与要求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事实依据:要求投标人进行两个专题八个要求点的演示,且需要进行真实系统进行演示,因项目自挂网公示至投标文件递交仅20天,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系统开发及部署。该要求设定明显倾向于已提前具有该系统且系统功能点完全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请求:简化演示要求以确保该项评分标准设置的合理性。 通过对招标文件详细研究,我公司提出以上质疑内容,认为本次招标文件门槛及评分标准的制定明显倾向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参与投标竞争的权益。现提出以下异议请求: (1)请贵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异议内容给予回复; (2)本招标文件不具有公平公正性,从门槛制定、评分标准制定,可以看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取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权力,暂停本次招标活动,重新制定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招标; (3)我司将保留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委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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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一)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项目名称: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 编号LCYT2022145 (二)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点一、 招标文件内容: 2.2.4(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 分) 投标人获奖奖项(4 分) (1)奖项时效:投标人2018 年1 月1 日起(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得的奖项; (2)奖项认定:以投标人承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奖项为准,本项满分4 分。①每提供一份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得3 分;② 每提供一份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含)以上],得0.5 分,最高得1 分。 异议内容及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本项目招标文件奖项加分要求设定不合理,存在明细的倾向性,第一项奖项加分要求提供“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此奖项要求范围很窄,很明显是为某一企业量身定制的。通过查询新浪财经、百度等相关新闻报告(详见截图),目前满足此项要求的仅能查询到易华录公司,属于恶意扰乱投标环境的公平性。 请招标代理立即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排除与其他企业串通招标的行为。 异议点二、 招标文件内容: 2.2.4(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 分)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10 分) (1)业绩时效: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业绩规模: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为准(联合体业绩、运维项目业绩除外),本项满分10 分。① 合同金额≥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4 分;② 1.5 亿元≤合同金额<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 分;③ 1 亿元≤合同金额<1.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 分。 (3)投标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须包括合同首页、建设内容、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合同清单)和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须合同甲、乙方和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三者缺一不可。如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和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须包括合同首页、建设内容、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合同清单),相应业绩得分减半。合同未体现上述内容及规模的,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确保业绩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业绩,则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上报上级部门信用平台。 异议内容及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以上招标文件业绩加分要求设定不合理,该业绩加分项满分为10分,而“1 亿元≤合同金额<1.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 分”。这就要求业绩没有1.5亿以上的企业要提供至少5个2018年以后签订的完工验收的业绩才能拿到满分。而通过查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8年以后中标的智能交通类过亿项目不足20个,平分到中标企业中,每个企业也不足3个业绩,而且2018年以后中标的智能交通类过2亿项目仅有个位数。很明显该项分值设置存在倾向性,有意让拥有业绩额度更高的企业获取高分,来促使个别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有优势。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公平性,阻碍了更多优秀企业参与投标。 请招标代理立即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排除与其他企业串通招标的行为。 异议点三、 招标文件内容: 2.2.4(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 分) 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 (10 分) (4)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第五章第13.2款标“▲”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的,每提供一项设备的得0.2分,最高得2分。【投标时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异议内容及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以上招标文件通过“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来加分,而且“每提供一项设备的得0.2分,最高得2分”的要求存在明显的控标嫌疑。设备制造商提供证明材料确实可以防止标“▲”设备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况,但通过与标“▲”设备制造商进行沟通,发现大量标“▲”设备的技术参数为单一厂家独有的,若想投这个项目,只能跟单一厂家沟通获取资料,不仅导致厂家恶意抬价,而且不排除厂家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嫌疑。 请招标代理提供证据证明标“▲”设备均有多家设备制造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若不能证明请立即修改该项加分要求。 异议点四、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 (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书得0.6分,最高得3分。【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条款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中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分),(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 、“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 、“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 、“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 、“公众视频共享类” 、“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异议内容及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上评标条款,经过查询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专业部门公式网站,目前在亿元俱乐部中的头部智慧交通企业仅有易华录满足全部条件,虽然在异议回复中已将条款修改,但是特定企业参与招标咨询的事实已经产生,该项目易华录已参与招标文件咨询,即使重新招标易华录也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 异议点五、 招标文件内容: 2.2.4(2) 技术部分(43分) 系统演示(8 分) 演示内容要求:(1)路口交通态势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一网一云两底座N 应用的建设框架,以路口交通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交通规律、交通态势综合评估四项内容进行演示,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① 路口基本信息:演示路口交通渠化、设施设备建设情况。② 路口动态信息:演示基于地图的路口交通优化控制。③ 路口交通规律:演示路口交通流运行和交通事件发生规律分析功能。④ 路口交通评估:演示路口实时及周期性评估功能。(2)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架构,充分利用全量感知、数据和算力资源,结合前端的感知能力和后台的识别与统计分析能力,演示对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分析。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⑤ 隐患识别:演示针对多源、多类型数据,判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估计风险级别。⑥ 风险分析:演示针对自定义区域的众多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分析。⑦ 风险画像:演示对多种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画像和多维度分析。⑧ 事故规律:演示针对事故数据进行规律分析,对事故感知与处理等业务流程进行效率和问题评估,展示事故规律与其他交通要素间的关系。注:投标人应对上述①-⑧项内容进行演示,每一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功能设计、界面设置进行评分;通过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速环境)演示的,每一项在0.5(不含)-1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ppt 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每一项在0(不含)-0.5(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与要求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异议内容及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以上招标文件平台演示的演示内容不明确,专家主观加分严重。“⑤ 隐患识别:演示针对多源、多类型数据,判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估计风险级别。⑥ 风险分析:演示针对自定义区域的众多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分析。⑦ 风险画像:演示对多种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画像和多维度分析。”以上3条演示内容采用多源、多类型、众多、多种等字样,未明确风险识别演示的具体种类,投标人无法制定响应的演示策略,专家评判也缺少依据,容易产生大量主观打分。 为了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请明确具体演示内容,限定具体的专家评判角度,引导招标人按照要求提供演示内容,确保平台演示效果。 根据以上我公司异议内容,可以发现招标文件中多处加分要求缺少公平性,条款设置具有排他性,且明显具有北京易华录参与制作招标文件的事实依据,导致我公司无法参加正常的投标活动,要求尽快调整,重新组织招标。 (三)提出异议的日期: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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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关于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的异议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的投标中,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要求不合理,违法了项目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参加投标。 我公司针对此现象进行详细的咨询并调查,总结以下异议内容: 异议一、招标文件P3、P6 异议内容:“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须具有2018 年1 月1 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 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 事实依据:(1)2018年到2022年,国内过亿元以上项目中标企业且满足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不超过15家,此项门槛明显存在屏蔽中小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违反了公平性原则。 (2)本项目招标额度超过4亿元,项目业绩门槛设置为1亿元没有依据支撑,明显是针对特定企业量身打造的条款,严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降低门槛要求,取消承建项目额度要求,以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平性。 异议二、招标文件P39 异议内容:2.2.4(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 分) 投标人获奖奖项(4 分) (1)奖项时效:投标人2018 年1 月1 日起(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得的奖项;(2)奖项认定:以投标人承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奖项为准,本项满分4 分。(2)奖项认定:以投标人承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奖项为准,本项满分4 分。①每提供一份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得3 分;② 每提供一份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一等奖(含)以上],得0.5 分,最高得1 分。” 事实依据:以上奖项分值设置不合理,国家级奖项设置3分,省部级奖项设置0.5分,并且限制省部级奖项数量在2个以内,此条款明显是在为特定企业量身打造评分标准,限制其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企业,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恶意扰乱投标公平性。据公开信息查询,满足电子与智能化一级资质、同类业绩1亿元以上的企业中,只有某公司获得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上述条款的组合设置明显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挂网之前串通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设置打分限制进行控标,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诉求: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条款进行重新设计及整改,设置合理评分项,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异议三、招标文件P39 异议内容:“2.2.4(1)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 分)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10 分) (1)业绩时效: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业绩规模: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为准(联合体业绩、运维项目业绩除外),本项满分10 分。① 合同金额≥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4 分;② 1.5 亿元≤合同金额<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 分;③ 1 亿元≤合同金额<1.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 分。(3)投标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须包括合同首页、建设内容、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合同清单)和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须合同甲、乙方和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三者缺一不可。如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和合同主要内容原件扫描件(须包括合同首页、建设内容、合同金额页、签章页、合同清单),相应业绩得分减半。合同未体现上述内容及规模的,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注:投标人须确保业绩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业绩,则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上报上级部门信用平台。” 事实依据:根据“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内容”“政府采购网站”“建设通”、“赛文交通网”、“智慧交通ITS114”等机构发布的信息,全国满足1亿元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业绩并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一级的中标企业不超过15家,同时2018年至今中标超过3个1亿元业绩以上的企业不超过5家,本条款的打分设置明显存在对特定企业的倾向性。同时结合“异议二”中关于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设置条款,能够得满分的只有某公司1家企业,上述条款的设置明显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挂网之前串通某公司提前设置打分限制进行控标,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为了维护本项目招标公平性,调整打分依据,消除倾向性打分。 异议四、招标文件P39 异议内容:条款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中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分),(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 、“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 、“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 、“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 、“公众视频共享类” 、“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以上招标要求将10项特定行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存在明显的唯一性、排他性和指向性。根据国家版权局、天眼查等的查询结果,在潜在投标人中某公司具有完全满足要求的且名字相同的软件著作权,详见截图,招标打分条款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同时也表明某公司提前获取招标文件信息并参与招标文件编制,虽然在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质疑回复中将条款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拥堵管控类”、“交通检测类”、“指挥调度类”、“重点车辆监管类”、“停车服务类”、“出行服务类”、“视频监控类”、“运维管理类”、“数据资源管理类”和“数据建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提前参与招标文件的事实已不可否认及掩盖,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及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招标咨询的企业将不具有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诉求:重新修订招标文件,消除特定企业参与招标的影响,提供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异议五、招标文件P43 异议内容:“2.2.4(2) 技术部分(43分) 系统演示(8 分) 演示内容要求:(1)路口交通态势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一网一云两底座N 应用的建设框架,以路口交通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交通规律、交通态势综合评估四项内容进行演示,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① 路口基本信息:演示路口交通渠化、设施设备建设情况。② 路口动态信息:演示基于地图的路口交通优化控制。③ 路口交通规律:演示路口交通流运行和交通事件发生规律分析功能。④ 路口交通评估:演示路口实时及周期性评估功能。(2)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架构,充分利用全量感知、数据和算力资源,结合前端的感知能力和后台的识别与统计分析能力,演示对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分析。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⑤ 隐患识别:演示针对多源、多类型数据,判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估计风险级别。⑥ 风险分析:演示针对自定义区域的众多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分析。⑦ 风险画像:演示对多种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画像和多维度分析。⑧ 事故规律:演示针对事故数据进行规律分析,对事故感知与处理等业务流程进行效率和问题评估,展示事故规律与其他交通要素间的关系。注:投标人应对上述①-⑧项内容进行演示,每一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功能设计、界面设置进行评分;通过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速环境)演示的,每一项在0.5(不含)-1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ppt 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每一项在0(不含)-0.5(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与要求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1)本次招标评标条款设置明显倾向于某公司,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唯一性、排他性、指向性,有为某一家投标商量身定制之嫌。 (2)为维护各潜在投标人及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3)综合以上异议条款的组合评分,非常明显的表明某公司已经参与招标文件的制作,此次的招标文件已不能保证其公平、公正的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此要求暂停本次招标活动,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进行招标文件编制,重新招标。 (4)本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如招标文件修改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公司将继续向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纪委投诉。 请认真阅读我公司异议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作出答疑、回复,并综合考虑我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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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项目 质疑函 烟台市大数据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依法参与项目名称: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编号:LCYT2022145)的项目。我公司认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要求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此提出异议,请予以回复。 异议一:“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 投标人须具有2018 年1 月1 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 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 事实陈述:本项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违反公平、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规定,限制其他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有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额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异议二: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 (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书得0.6分,最高得3分。【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条款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中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分),(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 、“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 、“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 、“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 、“公众视频共享类” 、“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事实陈述:此项条款明显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设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查询结果,网址和截图如下,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在知名交通企业名录中只有某公司满足这一加分条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某公司在投标前申请的软著名称基本一致,条款设计明显是在为企业量身定做。在11月28日提出质疑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在11月29日的异议回复文件“异议回复1128”中又将此条款调整删除,同时将软著的名称及类别修改,存在明显的掩盖行为。我司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此项条款足以说明某公司参与了前期招标咨询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综上某公司将不具备参与此项目投标的资格。 异议三: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中“蓝光库”技术产品参数要求,蓝光库硬件部分不低于:每个机柜包含1套蓝光光盘库基本单元,4 个冷数据扩展单元,456个光盘匣,1套SAS卡配件,1套电源支 架与电源模块,1台管控服务器,6套存储管理平台软件。 1) 蓝光光盘库基本单元 光盘库基本单元由基本单元A、基本单元B和光盘匣运载机械手单 元构成;内置152个光盘匣槽位,存储裸容量可达912TB;内置1 组光驱模块(6个500GB光驱);内置1个光盘匣运载机械手和2 个分盘机械手,自动抓取光盘;支持光盘并行读写,支持单个盘匣 内多张光盘间Raid冗余(Raid。、5、6) 2) 冷数据扩展单元 内置76个光盘匣槽位,存储裸容量可达456TB; 3) 光盘匣 内置12张500GB光盘,存储裸容量6TB∕匣 支持12张光盘间Raid 冗余(Raid。、5、6);光盘匣采用密封结构,带有写保护开关和三 点防脱落锁定开关;内置RFID电子标签,外置固定的标签码标识 区域; 事实描述:根据以上条款参数要求,产品设计明显指向华录DA-BH6010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同时结合异议二中的符合性证书及软件著作权要求,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明显是为某公司量身制定条款,便于其在投标过程中得高分,明显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综上表明,该项目已经在招标发出之前,潜在经销商已经参与其中,无论招标文件修改与否,该项目招标被供应商参与的事实已经成立,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并取消某公司在后期项目上的投标资格。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异议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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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烟台市大数据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依法参与项目名称: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项目编号:LCYT2022145)的采购项目。我公司于11月29日已收到《异议回复1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本次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一期)的采购活动中,还存在以下要求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异议。 异议一:招标文件建设内容包含“项目(一期)规划完成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三区核心区域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以及高速交通管理、公交车视频回传、车路协同等前端感知设备建设;完成政务外网、视频专网、公安信息网、互联网云网资源基础建设;完成烟台智慧交通数据底座及 AI(人工智能)底座基础能力搭建,完成应用平台功能建设。”一是从建设内容上看,基于以上建设内容,可以清晰判定该项目的建设内容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务云网及政务管理、服务应用等。二是从建设单位属性上看,烟台市大数据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烟台市财政局,且100%财政独资;三是从使用单位属性上看,最终使用单位是公安交管等政府部门,此类单位在使用该项目建成后的资源及服务时,所支付费用的资金来源是否是财政资金?基于以上,该项目招投标环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项目招投标的条款。 异议二:《招标文件修改通知11.28》中对有效项目业绩的范围、投标人资格证书类型等多项商务评分标准,以及系统演示要求、云网资源的技术需求等11项内容,均有较大改动;这在如此大规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常见。因此,我司对项目设计方案及招标方案的严谨性、科学性、合理性存疑,建议对相关内容重新认真审视,重新组织该项目招标。 异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等所设置的条件要求,已明显违反以上四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四: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部分“对项目的理解及认知(4分)”、“总体架构设计(2分)”、“政务外网、公安网(含视频专网)和互联网之间以及各网络内部结构化数据的管理、传输与共享(5分)”、“政务外网、公安网和互联网的交通视频资源的分级授权、网内汇聚、跨网交换和分级存储(3分)”的评分要求,本项目非EPC项目,项目顶层规划应有设计公司完成,且相关内容在没有投标人参与调研、前期规划的前提下,无法编写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只有参与了前期设计、调研的单位才能达到较高分数,以上评分办法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 异议五:根据招标文件建设范围“一体化交通综合感知网(一网)、智慧城市交通专项云网资源(一云)、数据底座和 AI(人工智能)底座以及业务管理与出行服务平台体系(N 平台)涉及的软件开发设计、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施工、系统集成等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服务。”其中“一体化交通综合感知网(一网)”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其他部分基本都属于软件服务类项目,招标门槛业绩要求及评分办法业绩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项目业绩(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与建设范围关联性较弱,且城市道路智能交通项目业绩属于“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特定行业业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六: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中“蓝光库”技术产品参数要求,通过对蓝光存储市场的调研了解,该产品技术指标明显指向华录DA-BH6010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异议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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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异议点1: 招标文件第3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 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须具有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单项合同金额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 绩(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全国范围内无 在施工程,拟投入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内被更换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投标;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事实陈述: 根据行业了解以及政府采购网项目信息全量查询统计,国内同时满足3.1到3.4 条件的企业一共不超过5家,主要是类似易华录等企业能够完全满足,此资格要求对全国大多数有能力承接该项目的企业有歧视对待。 要求:我公司建议修改3投标人资格要求,删除3.2的业绩条款或者将3.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修改为二级。 异议点2: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 (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书得0.6分,最高得3分。【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事实陈述: 1、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满足该项目投标资格且完全满足以上(1)中证书要求的知名交通企业,国内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通过国家版权局官网查询,完全满足以上(3)中提及的10个软著证书的,国内交通企业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该公司的软著名称与招标文件以上(3)中要求的软著名称完全一致; 2)通过国家版权局官网查询,易华录公司“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软著的登记批准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其它8个软著的登记批准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 3、该项目的招标挂网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基于以上1和2分析,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挂网之前便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针对该项目做了相应的证书认证工作,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相关证书及授权部分是为该公司量身定做,存在招标文件泄露的违法行为。 要求:立即停止此次招标,基于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进行招标文件设计和整改,然后再重新招标。另外,基于这一条我公司保留向纪委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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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第一项:招标文件P10,关于“本项目视频图像感知抓拍与人工智能分析子系统”,招标方无法律依据要求“本项目中标人须作为暂估子系统招标主体,与本项目招标人”共同进行二次招标,中标人可以和招标主体一共二次发标?另外“视频图像感知抓拍与人工智能分析子系统”、“信号控制优化与人工智能分析子系统”两部分缺少数量和参数要求,为何不作为招标内容一次招出? 第二项:招标文件P12,资格审查要求第四条,“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有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额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要求均具有排他性,违反公平、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规定。 第三项: 我公司质疑,P18,10.7.9条款,“本项目如遇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项目终止,投标人不得以此对招标人进行索赔,招标人对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P7.7.2条款,“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我公司认为上述两个条款表述存在重大歧义,可能导致中标方遭受差别对待。 第四项: 我方质疑评标办法2.2.4中“ISO22301业务连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与项目关联性。 我公司认为该项条款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且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制评分标准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项: 我公司质疑“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检测与情报管理类”、“公众视频共享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等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合理性。 我公司认为以上方面内容使用了“多维感知”、“交通拥堵管控优化”、“交通舆情智能监控”、“一站式出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产品等字眼做了特定行业的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第六项: 我公司质疑“项目团队资历“相关要求。” 本项目技术开发人员与企业的规模有直接关联,且此项对人员构成要求宽严不一。如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证书,占1分;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或机电或大数据领域高级职称证书,占1分。本项目与交通高度相关,为什么没有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交通管理领域证书。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贵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业主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及时作出回复,我公司将保留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投诉的权利,以维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开招标项目投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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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及异议回复.*** 下 载

综合评估法细则.***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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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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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回复**.**.*** 下 载

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异议一:招标文件第3页3.2条款,“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 1日(含)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 (联合体业绩、运维业绩除外)。”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考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本条不符合采购法规,我司要求删除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 异议二: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2)业绩规模: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业绩为准(联合体业绩、运维项目业绩除外),本项满分10 分。① 合同金额≥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4分;② 1.5亿元≤合同金额<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③ 1 亿元≤合同金额<1.5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评分办法业绩要求属于将特定行业业绩、特定金额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参考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2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7号,建议删除此项。 异议三: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投标人获奖奖项(2)奖项认定:以投标人承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类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项目获得的奖项为准,本项满分 4 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评分要求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奖项评分要求。 异议四: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8505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的,每提供一份有效证书得0.6分,最高得3分。【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国内知名交通行业公司的资质情况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其他公司都不完全满足,明显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建议删除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 异议五: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分)-(3)投标人具有“多维感知接入共享交换类”、“交通拥堵管控优化类”、“交通舆情智能监控类”、“交警一体化作战指挥类”、“公众视频共享类”、“交通状态监测与情报管理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类”、“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类”、“一站式出行综合服务类”、“校车监管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以上一类证书得0.4分,本项最高得4分; 【以上每类证书只计取一次,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目前国内承接智能交通各类软件开发服务的公司众多,因为各种原因,未必都申请软件著作权,但软件服务的质量和能力都可以满足城市级的智能交通应用服务,因此上述软著要求明显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 异议六: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办法,“系统演示(8 分)- 演示内容要求 : (1)路口交通态势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一网一云两底座 N 应用的建设框架,以路口交通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交通规律、交通态势综合评估四项内容进行演示,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① 路口基本信息:演示路口交通渠化、设施设备建设情况。② 路口动态信息:演示基于地图的路口交通优化控制。③ 路口交通规律:演示路口交通流运行和交通事件发生规律分析功能。④ 路口交通评估:演示路口实时及周期性评估功能。 (2)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架构,充分利用全量感知、数据和算力资源,结合前端的感知能力和后台的识别与统计分析能力,演示对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分析。具体演示要求如下:① 隐患识别:演示针对多源、多类型数据,判定不同类型的风险,并估计风险级别。② 风险分析:演示针对自定义区域的众多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分析。③ 风险画像:演示对多种交通要素进行安全风险画像和多维度分析。④ 事故规律:演示针对事故数据进行规律分析,对事故感知与处理等业务流程进行效率和问题评估,展示事故规律与其他交通要素间的关系。 注: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际经验和对本项目的理解,提供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试环境)演示路口交通态势专题和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专题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2(不含)-4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 、ppt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0(不含)-2(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该项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因潜在投标单位大多未进行过实地考察或调研,演示要求“提供真实系统(可自行搭建测试环境)演示路口交通态势专题和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识别与分析专题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专题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 2(不含)-4分之间评分;提供视频、ppt或其它形式进行演示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效果、界面设置、布局设计等在0(不含)-2 (含)分之间评分;未演示或演示成果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该项不得分”,此条明显需要调研考察、预研才能满足评标办法满分的要求,其他未经过实地调研的潜在投标单位,所呈现的系统演示一定和需求有所偏差,分值影响较大,评分办法要求“演示成果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该项不得分”,此条没有体现具体不认可的情形,因此该评审办法明显倾向前期实地考察或参与调研的公司,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 异议七:附件《第五章技术要求》13.2.智慧城市交通专项云网资源“五、公安信息网云平台”和“八、视频专网云平台软件”中的“二层桥接服务”。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对云平台软件市场的调研了解,该产品是华为独有的产品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问题,不符合招标法规。 异议八:招标文件第39页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相关证书及授权(10 分)-(4)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第五章第13.2款标“▲”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的,每提供一项设备的得0.2分,最高得2分。【投标时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不得分。】” 所异议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和产品质量并不直接相关,制造商授权盖章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可能导致生产厂商串通投标,以致控制中标结果。望采购人及招标机构慎重考虑,并予以更正。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异议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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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
内容 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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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项目(*期)建设***招标文件终稿.***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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