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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发起式A,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发起式C: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江苏 南京市
发布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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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发起式A,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发起式C: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标详情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总数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作,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的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
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件。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成立时间:2011 年 4 月 27 日
电话:(021)61870999-6210
联系人:宋丽韵
注册资本:8.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49%;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
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5%。注册资本为 8.18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一级部门,分别是:党建工作部、投资研究部、多资产投资
部、固定收益部、渠道理财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产品创新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察稽核部。党建
工作部全面负责公司党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党员管理工作。投
资研究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管理并运作各类权益、量化等金融产品,分析
评估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宏观研究、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量化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积极参与组
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
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管理基金的了解。多资产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承担公司多类资产产品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运作;负责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配合开展业务培训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固定收益
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制定和实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实现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跟踪和落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筛选、谈判、尽调、
价值评估、交易结构设计、资金对接和投资实施等;开展策略研究和信用研究工
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配合完成产品发行路演活动,满足受众
群体的投资诉求、负责监督、指导和执行交易指令,主动向投资经理提供建设性
建议。渠道理财部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规划,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
渠道的开拓与维护,代销及营销协议的签署,产品的发行和持续营销工作;负责
公司各类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为公司投资者做好理财服务;参与组合产品设
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
的开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业务销售任务,增进并维护公司与机构客户业务关系。
电子商务部以互联网为依托推广公司品牌,推介并销售公司产品,进而扩大公司
产品规模,提升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创新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供
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善公司高
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
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
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
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
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
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
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
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
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
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
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
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
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
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
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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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
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
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
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
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公司设北京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销售、基金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
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 90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
张睿女士,1977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闽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兼上海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总
部、业务二部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董事长:
杜文毅先生,1963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
京交通学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
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财务管理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江苏交
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
会计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跃
进汽车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董事:
胥海先生,1973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公司电
脑部、营业部、基建办职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部职员兼团委副书
记,公司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行政管理部副经理兼公司团委副书记;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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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厂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
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凤凰北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惠新西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先
烈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营业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张敏先生,1968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市医药管
理局科员,国泰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交易管理部副经理,南京市城市建设(控股)
有限公司投资财务部,南京城建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计划考核岗,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融资岗,南京城建
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副经理,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投融资管理、合
同管理主管、河西国资集团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主管,现任南
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部门主管。
金领千先生,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存管中
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富安达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战峰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大投资公司投资部经
理,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国信证券研
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高级组合经理,国泰基金基金经理,天治基金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富安达优
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长三角区域主题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成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独立董事:
赵顺龙先生, 1965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南京
化工学院社科部教师,南京化工大学社科系教师,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
商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南京工业大学(原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教授。现任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刘健先生, 1955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律师。历任南京绵
织厂劳动干事、人事负责人,南京内燃机配件五厂党务、人事负责人,南京大量
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
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江涛女士,1967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历任深圳
赛格集团市场部外贸业务员,深圳石化集团秘书科长、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招
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助、北京代表处副主任,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办副主任(主持),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
会委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1967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
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宁
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南京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长。
监事:
林海涛先生,1969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
安徽水利电力学校教师,安徽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下属南京金帆
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京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玮先生,1982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深圳市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管理部职员,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职员、
副主管、主管、副部长,江苏交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有限
公司董事,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改革
事业部部长、战略规划办公室主任、企地合作办公室主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
司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智库理事长。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黄懿稚女士,197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
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戚明龙先生,1976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上海
南车站路营业部市场部副经理、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党建工作部负责人。
孙丽女士,1986 年 7 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岗,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审计技术部审计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内审经理、合规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筹)投资监督岗(借调)。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
胥海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副总经理:
沈伟青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上海长宁支路营业
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西北证券托管组银川福州南街证券营业
部托管小组成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吉祥商城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
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李理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
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司督察长,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首席信息官: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
路营业部 IT 工程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兼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孙绍冰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齐鲁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富安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助理,
富安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科技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栾庆帅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行业研究员;国
民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员;2013 年加入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现任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胥海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吴战峰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飞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技术应用技术学院财政经济系教师,聚源
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
级宏观债券研究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兼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富安
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富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李守峰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万联证券研究所医药研究员、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行
业研究部经理、富安达健康人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医药创新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中小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孙绍冰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基金经理介绍)。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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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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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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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
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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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
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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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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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32万亿元。2022年一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33.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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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
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
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
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
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
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
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
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6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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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
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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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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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宋丽韵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电话:(021)61870999-3302
传真:(021)021-61065222
联系人:孙爱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陈颖
经办律师: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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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人代表:李丹
电话:+86 (21) 2323 8888
传真:+86 (21) 2323 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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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450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
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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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计算,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购费率予
以优惠。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
下:
表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M)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按笔收费,1000 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
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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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98,864.23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100,0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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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
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
后基金登记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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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以撤销。
(6)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所认购
的发起份额。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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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本
基金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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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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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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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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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具体规定详见
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
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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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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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
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适用
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份额类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A 类基金份额 7 日≤T<30 日 0.7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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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 日 0 /
T<7 日 1.50% 100%
C 类基金份额 7 日≤T<30 日 0.50% 100%
T≥30 日 0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100=9,754.6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754.67 份。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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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1.0100=9,900.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900.99 份。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50=10,15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50%=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0–50.75=10,099.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 元。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5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50=10,15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10,1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5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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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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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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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
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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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估
是否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后,按照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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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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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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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
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超越业
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
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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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 FED 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并
据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同时结合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
(1)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主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
造业为代表,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
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处于制造业价值链高端和产业链核心环节,具有技术
先进、知识密集、附加值大、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等特征。
根据产业特征,立足中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先进制造
主题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包括: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中的计算机、通信、
电子、医药生物、机械设备、汽车、电力设备、国防军工、轻工制造、家用电器、
基础化工、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有色金属等行业和申银万国二级行业分类标准
中的环保设备、食品加工等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制造业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满足本基金投资的
行业范围将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宏观政策、产业政
策和科学技术的跟踪研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调整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
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个股选择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
的上市公司,采用自下而上基本面研究,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筛选出满足以下分析标准
的优质公司。
A、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
显的竞争优势;
B、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C、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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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优势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能力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和总市值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等研究成果,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
价值进行综合评判,精选个股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持续跟踪公司和行业基本面
及估值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当公司不再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条件,或行业、公司
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据此确定债
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长、中、
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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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该类债券赋
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
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
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
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
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
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管理制定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将建立股票期权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票
期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投
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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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
门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
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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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
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
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
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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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
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30%。
本基金采用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
债总指数收益率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原因为:
选取为智能制造提供关键技术装备和核心支撑软件,以及应用智能制造进行生产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智能制造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
体表现。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中证智能制
造主题指数收益率和中债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标准能
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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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先
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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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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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1)、
(14)、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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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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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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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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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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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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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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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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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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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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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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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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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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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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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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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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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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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
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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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资产价值时;
营业时;
商一致确认后,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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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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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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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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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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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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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
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
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
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
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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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
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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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基金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期货、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此外,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策略执行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
不利影响。
投资风险、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增加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对手方
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可交易证券,导致其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受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评级机构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该证券的建议,不能保证该证券将一直保持
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可能对该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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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资产组合的持仓集中度较高。当属于本基金界定的先进制造
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会低于主
要投资对象为非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由于
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卖出的风
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本基金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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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匹配检验。
七、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税费成本。
八、其他风险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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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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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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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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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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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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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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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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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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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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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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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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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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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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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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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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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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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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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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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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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
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超越业
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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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
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
结合 FED 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并
据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同时结合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
(1)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主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
造业为代表,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
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处于制造业价值链高端和产业链核心环节,具有技术
先进、知识密集、附加值大、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等特征。
根据产业特征,立足中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先进制造
主题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包括: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中的计算机、通信、
电子、医药生物、机械设备、汽车、电力设备、国防军工、轻工制造、家用电器、
基础化工、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有色金属等行业和申银万国二级行业分类标准
中的环保设备、食品加工等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制造业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满足本基金投资的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行业范围将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宏观政策、产业政
策和科学技术的跟踪研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调整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
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个股选择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
的上市公司,采用自下而上基本面研究,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筛选出满足以下分析标准
的优质公司。
A、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
显的竞争优势;
B、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C、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优势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能力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和总市值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等研究成果,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
价值进行综合评判,精选个股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持续跟踪公司和行业基本面
及估值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当公司不再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条件,或行业、公司
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构造组合。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据此确定债
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长、中、
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该类债券赋
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
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
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
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
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管理制定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将建立股票期权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票
期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投
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先
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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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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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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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1)、
(14)、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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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30%。
本基金采用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
债总指数收益率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原因为:
选取为智能制造提供关键技术装备和核心支撑软件,以及应用智能制造进行生产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智能制造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
体表现。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中证智能制
造主题指数收益率和中债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标准能
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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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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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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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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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成立时间: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4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8.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每月将定义的先进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池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先进
制造主题相关产业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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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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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8)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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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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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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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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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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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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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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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
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
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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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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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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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方法的第 1-8、10、11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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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
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
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事项。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日内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
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务。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短信服务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的客服中心、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
安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1870666 或
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九、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投资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或(021)61870666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楼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网上留言: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fadfunds.com,在“在线问答”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二)《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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