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
*、*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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