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综〔****〕**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
为切实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根据《******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号)、《**********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号)、《福州*****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8号),认真对照《民法典》具体规定,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禁止在连江海域禁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通告》(连政〔****〕**号)
2、《*******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养殖用海*次发包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号)
3、《*******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城区防盗网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号)
4、《*******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号)
5、《*******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村土地流转收储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号)
6、《*******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号)
*、修改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
(*)对《*******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防盗网的通告》(连政〔****〕**号)作出修改
1、在前言部分法律政策依据中加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同时删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将第*条中“房管部门”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
(*)对《*******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连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连江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连政综〔****〕**号)作出修改
1、将《连江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第*条、第***条、第***条中“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农业农村局”。
2、将《连江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第***条中“县农业主管部门”改为“县农业农村局”。
3、将《连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中“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农业农村局”。
4、将《连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监督管理”中第3点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农业农村局”。
(*)对《*******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号)作出修改
1、将第*条改为:“对征地留用地为经营性项目(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开发外)用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注册成立全资企业法人进行项目开发。项目用地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将第**条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留用地审批或土地、房产登记时,必须在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上分别注明‘村留用地’”。
3、将第**条改为:“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对《*******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号)作出修改
1、将“*、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职责分工”中第(*)项改为:“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两违’自有住房进行摸底统计实际数量并初步核实未经审批的‘村民自住唯*住宅’相关情况,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本村村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唯*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根据政策,负责按批次审批及证书的办理下发工作。同时,负责牵头组织除按改正方式处理、补办审批手续、可暂时保留的情形外的‘两违’拆除工作”。
2、将“*、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职责分工”中第(*)项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3、将“*、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职责分工”中第(*)改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农房建设合理机制,指导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删除“*、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审批程序”中“(*)属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个人住宅”此句。
5、将“*、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审批程序”中第4点改为:“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自住唯*住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与土地所绘制建筑红线图(含房屋照片)、地籍图,出具房产测绘报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住房情况、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审查结果在镇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办理相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删除“*、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审批程序”中第5、6点条款。
7、删除“*、处置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审批程序”中第(*)项条款。
8、将附件1《认定处置‘两违’建筑的相关律法规政策依据》中第**改为:“《*******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政综〔****〕***号)”。
9、在附件1《认定处置‘两违’建筑的相关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增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办〔****〕2号)”。
**、在附件2《相关执法部门的查处‘两违’的法定职责》*中“国土资源部门”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对《*******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关于经营性房地产住宅项目地下室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号)作出修改
将文件前言部分中“县住建局”、“国土局”、“人防海防办”分别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对《*******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号)作出修改
1、将第**条第*款中“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农业农村局”。
2、将第**条改为:“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对《*******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江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号)作出修改
将文件前言部分法律政策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号)作出修改
1、将第*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将第**条中“《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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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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