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合同编号: ***
驻马店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集中供水管网*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暂估价项目
泵站建设及设备安装 专业分包合同
*〇 ** 年 * 月
目 录
泵站建设及设备安装 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总包方):江西建工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签订地点: 驻马店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乙方(分包方):************ |
合同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 (以下简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已与甲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经乙方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难度进行充分评估,在充分理解施工承包要求的基础上,甲方和乙方双方就 泵站建设及设备安装 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致,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5)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包括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 工程概况
2.1 分包工程名称: 驻马店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集中供水管网*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暂估价项目泵站建设及设备安装
2.2 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
2.3 分包工程范围与内容: 泵站建设及设备安装 ,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调整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3. 分包工程价款、税金及结算方式
3.1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3.1.3 种方式确定分包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3.1.1 固定总价法
(1)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本分包工程固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不含税**为 *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
(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律不作调整。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调整方法:
。
3.1.2 固定单价法
(1)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工程量清单最终以甲方书面审核确定为准。
(2)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不含税**为 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
(3)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无
。
3.1.3 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法
(1)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按照总包合同项下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分包合同结算价款最终按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
(2)本分包工程暂定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不含税**为*******.**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 9 %,税额为 ******.** 元,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含税价)按分包合同价款的 ** %扣减,结算时按照业主审定结算价款作为扣减基数。
3.2 对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但未在清单中列明的项目,视为乙方优惠项目,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对于施工图纸或本合同未包含、清单已列明,但并未实际发生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扣除该等项目费用;对于清单已列明但乙方未施工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扣除该等项目费用。
3.3 **调整特别条款
3.3.1 无论选用何种计价方式,乙方不得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更不得据此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共同与乙方或单独以甲方名义向业主申请调整**,是否调整应以业主最终决定为准。乙方不得以已向业主申请调整**为由,要求甲方调整工程款,且不论是否调整,*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3.3.2 如果乙方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单方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本合同项下未完工程委托第*人完成,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损失:(1)业主的处罚,(2)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窝工费等全部损失,(3)甲方委托第*人施工发生的费用,(4)违约金 / 元,(5)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上述赔偿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如有)中扣除。
4. 工程工期
4.1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定于 年 月 日竣工(以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 天。同时,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体执行甲方发至乙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
4.2 节点工期要求: 无 。
4.3 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非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4.4 本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总包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的,经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4.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6 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的施工顺序,以及因甲方总体施工顺序调整而发生的施工顺序调整。
5. 工程质量
5.1 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确保*次性验收合格。
5.2 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5.2.1 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1) 无 ;
(2) 无 ;
(3) 无 ;
(4) 无 。
5.2.2 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5.3 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5.4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业主和监理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5.5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若因乙方分包工作内容导致建设主管部门或业主、监理单位对甲方罚款的,全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 ****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罚款及违约金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以现金形式缴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次支付乙方款项前双倍扣除。
5.6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或原件。
5.7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工程作业进度、质量,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双方约定,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如未能达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工期不予顺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切损失。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6.3 乙方应对自身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6.4 为确保达到国际、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做好环境、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达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6.5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搭设临时设施,各种料具应当根据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存放、堆放,确保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6.6 乙方应当每天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各种垃圾并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6.7 双方已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6.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7.1.2 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7.1.3 除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将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数量以乙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为准,**以甲方提供材料清单中所列**为准。材料、设备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索要。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随意使用于本项目之外,也不得浪费。
7.1.6 补充约定: 无 。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总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和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供应外,原则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投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品牌、规格采购,且乙方签订的各采购、租赁合同须提交甲方备案。
7.2.2 由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时,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内。如果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且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7.2.3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如有)相*致,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通过前述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4 关于材料设备的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约定。
8. 双方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
8.1 甲方委派 张彭 作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项目经理),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职权(甲方可以随时变更调整甲方项目经理及职权,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8.1.1 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8.1.2 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8.1.3 甲方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接收时间。如果乙方项目经理或本合同约定的签收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或现场拒绝签收,甲方可直接将指令、通知及签证发送到合同约定的乙方电子邮箱中。对于甲方下发的质量及安全等整改通知,即便甲方项目经理未签字,只要加盖甲方项目章仍视为有效。
8.1.4 涉及设计变更、工期调整、材料**调整、停/复工、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即便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也不对甲方发生效力,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8.2 乙方任命 余书敏 作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授予项目经理合同范围内全权代表乙方进行工作所需的*切权利,并使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同时,乙方任命 吕伟 作为工程技术负责人,任命 张光辉 作为安全员,任命 陈雷格 作为质量员。乙方应组成包含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的工程管理班子,班子人员名单(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8.3 如确需变更上述人员,乙方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否则需按 / 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甲方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
8.4 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人员确有下列情形之*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小时更换为符合本合同约定且资格和经验获得甲方认可的人员,且因此发生的*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更换、迟延更换或更换后的人员不符合要求,乙方需按 / 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现场人员不胜任岗位的;
(2)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
(3)不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的;
(4)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约定的人员名称不符的;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5 乙方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等到岗率须达到 ** %以上,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乙方上述人员每个工作日在现场不少于6小时。如果上述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到岗率与约定到岗率的差额,每人每差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当事先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后,予以请假,请假时间不计入上述考评内容;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拒绝乙方人员不合理的请假要求。
8.6 乙方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人·次。
8.7 乙方工人进场前必须将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特殊工种人员还应附上岗证及施工资质复印件。乙方应当为其使用的劳动人员办理符合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施工人员要求的所有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等,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9. 甲方的工作
9.1 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包括图纸 6套)。
9.2 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9.3 为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9.4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明确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9.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
9.6 甲方提供乙方现场办公用房 1 间、宿舍 / 间,乙方按照 / 元/间·月的标准支付租赁费用;如果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餐厅食堂,乙方应当按照 元/人·月的标准支付餐饮费用。在甲方生活区,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在现场临建住宿分装电表,以便按实计量生活用电费用,电费由乙方承担,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9.7 其他工作: 无
。
**. 乙方的工作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本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
**.2 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本合同有约定时),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 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合约招采计划以及月度合同履行计划等。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甲方的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自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处罚或造成甲方、业主遭受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6 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及其*方中任何*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但乙方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8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9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服从甲方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机构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负责。
**.** 乙方负责照管甲方供应的材料,并承担因未能照管或照管不力导致甲方供应材料损毁、遗失的*切损失。
**.** 乙方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分包工程完成后7个日历日内提交甲方*式 6 份。
**.**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管理乙方进场工作人员,负责清退未经考核上岗和甲方要求更换的人员。
**.** 乙方确保乙方进场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行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服装、防滑鞋等,其中安全帽需按甲方要求统*标识),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工作卡上岗。如果乙方自行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经甲方确认不合格,甲方有权购买并直接发放给乙方现场人员并加收 / %采保费用,且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 乙方小型机具需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乙方租赁或自有起重机械、吊篮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业主、监理、甲方进场验收,但该等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且乙方安装、验收、拆卸该等设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未经甲方现场指挥人员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动用现场的*切机械设备、用电设备。乙方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机具、设备损毁的,应当承担机具、设备的修复或更换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 乙方负责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并承担费用。乙方负责保护周围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向乙方提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或上述资料提供不全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因工程施工而给施工场地周边的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测量放线、现场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进行施工,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施工导致的多施工部分甲方不予计算工程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多施工部分恢复原貌。
**.** 其他工作: 无
。
**.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取下列第 **.1.4 种支付方式:
**.1.1 与总包合同付款条件相匹配
甲方在收到业主按总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后,在**日内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
**.1.2 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 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3 按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 、 、 节点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 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4 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 %,留 3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5 其他支付方式
无 。
**.2 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3.1 乙方应在满足本合同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付款申请并按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经过认证后支付相应工程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3.2 乙方确认收款账户为第**.1条中双方基本信息中填写的账户。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视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未变更,甲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乙方不得再主张由甲方重新支付。
**.3.3 甲方在支付任何*笔工程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3.4 不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乙方同意以甲方实际收到业主当期应付工程款作为甲方的付款条件。如果业主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期工程款,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实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因业主迟付、拒付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因此主张任何违约金或利息,并承诺自行筹集资金实施分包工程,并承诺协助甲方共同向业主催讨资金和索赔。
**.3.5 本合同所涉乙方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第**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
**.3.6 乙方应按照与劳务分包或者施工班组、工人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属实,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乙方支付民工工资,且甲方应付工程款在代付民工工资的范围内相应抵扣。
**.3.7 甲方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果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等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工程款抵偿。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果甲方支付的工程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工程款立即退还甲方。
**. 竣工验收、结算
**.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工程当地管理规定的竣工资料(包括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将按照相应程序对乙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甲方认为分包工程尚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验收,直至分包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包括因此导致甲方承担的总包合同项下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
**.4 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 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如因提交不及时导致工程结算(含审计)滞后,由乙方承担*切相应后果。甲方工程师和成本管理部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由乙方承担审价延误的责任。
**.5 若合同约定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结算的,则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以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审价(或审计)结论扣减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准。乙方应当如实上报工程结算,由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部门审价(或审计),工程造价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费用(费率5%),由乙方承担。如结算核减率超过送审总造价的**%,则全部审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付清应承担的审价(审计)费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甲方应在业主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且业主向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后**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若乙方无故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获得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与业主或其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确定结算金额,乙方对此无异议。
**.6 如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则本工程结算需经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并以政府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甲乙双方对该分包工程进行结算的依据。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期限不受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的限制。
**.7 本工程验收达到要求后**天内,乙方应当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 6 份竣工资料和 6 份竣工图纸(包括光盘 / 套),其中原件 6 套。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切竣工资料必须报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业主、甲方确认。
**. 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义务及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3)执行。
**. 履约担保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1.2 种:
**.1.1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乙方账户转出,转入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甲方账户内,且应当注明款项用途,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并仍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均不能直接或当然地约束甲方,其个人收取保证金等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员工等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
(2)待本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均按要求提交后,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或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和/或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 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1.2 履约保函
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由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 / %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天。当乙方未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就相关金额向出具保函的银行主张付款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 日内将履约保函余额恢复至履约保函提取前的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履约保函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2 甲方 □向 □不向(请勾选)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 保险
**.1 甲方保险义务:甲方按照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
**.2 乙方保险义务:乙方按照国家和施工工程当地的法规政策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并额外办理 意外 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如因乙方未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足引起索赔,相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违约责任
**.1 工期责任
**.1.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日,应按每日 / 元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收取分包合同价款 / %的违约金。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业主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增加、窝工费以及因甲方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等损失),则乙方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工程进度滞后造成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导致其他施工单位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承担该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相应顺延工期外,甲方还应按每日 /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窝工补偿。
**.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否则应按每日 / 元承担违约金。乙方擅自停工超过 / 天时,应另外根据本合同价款的 / %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质量责任
**.2.1 乙方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且须经材质复试的还应提供合格的复试报告,否则视为所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不合格。如果不合格材料、设备尚未使用或安装,乙方应立即将其清运出施工现场,并按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不合格材料、设备已经使用或安装,乙方应当立即拆除,并按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2 乙方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即便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乙方仍应按照该分部分项工程金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自费修复不合格工程,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3 本分包工程未能*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工程价款 /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之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4 不论本分包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导致第*方以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 安全事故
乙方严格根据规范要求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除扣罚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若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奖项资格的,还应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切损失。
**.4 文明施工
因乙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规范、分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发生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资质资格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切损失。
**.5 若乙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或固定总价,视本合同具体约定)的 /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 乙方不能按时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的,每逾期*天提交,应支付 / *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 / *元违约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
**.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生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工程并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存在争议等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工程或撤出现场,否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 /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8 除本合同约定外,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按逾期欠付款项以*年期***为标准承担违约金。
**.9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方,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或固定总价,视本合同具体约定)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乙方应当积极妥善处理民工工资问题,如果因工资拖欠发生上访、闹事,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处以 / 元/次的罚款。如发生甲方垫付民工工资或其他损失,甲方可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如不足扣除的,要求乙方补充交纳。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 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对于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 其他违约责任
无 。
**. 分包合同解除
**.1 甲方和乙方协商*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2 如乙方再分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允许任何其他第*方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不论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本合同均自动终止,未履行部分(如有)均不再履行,且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发生时,具有合同解除权的*方可以解除合同。
**.5 有下列情形之*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有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的标准同总包合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未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2)因*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 争议解决
**.1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方如欲通过第**.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则必须在根据第**.2条提出诉讼或仲裁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
另*方收到上述和解申请书之日起的**(***)天内为和解期限。和解期限内: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任何*方可采取第**.2条解决争议。
**.2 未在和解期限达成和解协议,任何*方均可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通知与送达
**.1 送达信息
甲方 |
委托代理人 |
张彭 |
联系电话 |
1********** |
|
联系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C**商务外环95号1***室 |
|
电子邮箱 |
4********@**.*** |
|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樊献献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 ***房间 |
|
电子邮箱 |
**********@**.*** |
**.2 送达信息的确认
**.2.1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2.2 任何*方应通过当面送交、邮寄(不限于***)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3 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方承担。
**.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甲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函件,否则应当按照 / 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增值税条款
**.1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名 称 |
江西建工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人身份 |
?*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地 址、电 话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 0***-******** |
|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铁路支行******************** |
|
乙方 |
名 称 |
************ |
纳税人身份 |
?*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地 址、电 话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 ***房间 |
|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 |
任何*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方。如*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3 发票类型
**.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 □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3.2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第**.3.1条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 发票的送达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张福强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5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开具、送达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6 开具、送达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6.1 发票的拒收与重新开具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条情形之*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2)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3)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6.2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条情形之*的,除适用第**.6.1条,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或固定总价,视本合同具体约定)的 / %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条情形之*的超过3次或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款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 纳税变更
若乙方由*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时,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来支付的任何*笔工程款中扣除。
**.8 工程款扣除后的开票
**.8.1 若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8.2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9 其他约定
**.9.1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发票遗失说明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2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 其他事项
**.1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等重要内容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书等均以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方向另*方另行提供加盖有己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公章、技术资料专用章或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该方不具有效力,另*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应及时提交对方追认。
**.2 乙方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名义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否则如果第*方因此以甲方或甲、乙双方为被告,或以甲方为第*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 如因业主违约导致乙方以自身名义或联合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不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或法律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 甲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担保或签订补充协议、承诺书、确认书、欠条等文件。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除此之外,任何加盖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或由项目部人员签名的文件对甲方均无约束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乙方与甲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 倍的违约金。
**.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6 有关乙方履行分包合同之分包义务、责任未尽事宜均按总包合同执行,若总包合同未约定,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 本合同及后附附件共*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送劳动监察部门、安监站各*份备案。
**.9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 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号江西建工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铁路支行 |
银行账号:******************** |
乙 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联系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政府院内 ***房间 |
法定代表人:樊献献 |
委托代理人:樊献献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无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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