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 |
邯郸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吊塔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 2、原公告内容:3.1.1.2、投标货物若属于*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类医疗器械,须提供《第*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3.1.1.3、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还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与所投产品*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1.1.4、投标人如为经销商的还应具有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需体现项目名称)以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与所投产品*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更正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第**条、第**条规定,医用吊塔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故去除以上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