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儋州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系人 | ** | ||
***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渡头村1、2号3、4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关于“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函
各投标人:
由我单位(********)委托*****************代理招标的“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于****年**月**日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为****年**月**日 **时**分至****年**月**日 **时**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 ****-7-8 8:**:**,地点为: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开标室2,因招标文件第*章采购需求部分内容需要补充,现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补充内容如下:
1.原第*章采购需求无人机1的第(**)其他的第3和第4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现需补充更改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2.原第*章采购需求无人机2的第(*)其他的第3和第4参考规格型号和配置技术参数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备查);”现需补充更改为“3.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系统接口数据规范起草单位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4.无人机生产厂商为中国民航局无人机电子围栏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无人机生产厂家为中国公安部发布的《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起草单位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儋州市****年防汛防风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7-8 8:**:** 现更改为“****年 7 月 ** 日 8 时 ** 分。原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时间为“ ****-7-8 8:**:**”现更改为“****年 7 月 ** 日 8 时 ** 分”。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改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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