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项目采购合同 发包人(甲方): 安 龙 县 公 安 局 承包人(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安龙县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项目】经公开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甲方经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商。 为明确采购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项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安龙县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项目】 1.2 项目地点:【安龙县】 1.3 项目内容:【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第*条 项目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项目承包内容包括采购、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保险费、人员工资、技术培训、验收、免费期维护费及售后服务、税金等包含招标文件所列所有内容。项目验收必须在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进行,验收完成交付使用后,所有设备资产等归******所有。 第*条 合同总额、承包方式、付款方式 3.1 合同总额为【********.**】元(大写【***************元*角*分】元)。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在合同明确的承包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因不可预见原因或甲方变更产生的对承包范围的增加部分,双方根据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 3.2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 3.3 特别说明: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或因甲方原因产生变更,双方应签订变更联系单或其他文件,*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4 付款方式:政府项目专项资金按时到位,原则上*年以内支付完成;如政府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以到位金额支付,剩余款项顺延下*年度支付,质保金必须质保期满才能退回。最长付款期限不超*年。 工程竣工验收后**月内支付第*笔工程款**%,*******.**元。 工程竣工验收后**月内支付第*笔工程款**%,********.**元。 工程竣工验收后**月内支付第*笔工程款**%,*******.**元。(该笔款项支付必须完成所有验收,含工程审计验收后支付) 第*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4.1 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2 本合同 4.3 中标通知书 4.4 乙方的投标文件 4.5 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4.6 招标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条 词语定义 5.1 发包人(甲方):指在合同中约定,依法发包本工程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 承包人(乙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6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5.**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乙方必须按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5.**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规定的日期。 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如固定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施工点,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指定位置施工)。 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 违约责任:指合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 特别说明:由于第*方原因比如取电协调不及时、网络不通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图像无法畅通的,在非不可抗力条件下,甲方应在*日内协调第*方保障电、网畅通,电力、网络恢复后进行验收。 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条 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 根据工期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天(如施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时完工,乙方有权获得工期延长)。计划开工日期: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章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签订合同之日起,必须尽快组织施工,最迟**日内必须进场开工。 第*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7.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若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条 暂停施工 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条 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 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如根据合同约定图纸由乙方提供); 9.1.2 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9.1.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1.4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9.1.5 *周内非乙方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1.6 由于机房装修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1.7 不可抗力; 9.1.8 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 乙方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条 工程竣工 **.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条 双方*般权利和义务 **.1 如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1,姓名: 高峰 (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2,姓名:田立忠 (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职务:监理工程师) 3,姓名:赵雄伟 (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职务:监理员) 甲方委派的职权:完成安龙县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项目监理所有工作。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完成安龙县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项目监理所有工作。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3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姓名:【姚华伟】 职务:【交警大队中队长】 甲方委派的职权:【负责督导智能交通项目建设施工所有工作】 (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不予认可。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7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2 天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8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条 甲方责任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提供公用管道和网络线路、提供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乙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协调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开工前将协调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正式运行期间的需要; **.3 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开工前协调相关部门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 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 开工前组织乙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9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协调解决,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条 乙方责任 **.1 施工前将相关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送甲方审查; **.2 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乙方自行解决材料保管库房、施工场地办公室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疫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自行负责; **.5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 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7 乙方必须派驻技术人员到交警大队技术维修,如发生故障,必须6小时响应,**小时内完成故障排除,系统正常运行。 **.8 农民工资由乙方按时发放到位,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安龙县人社局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第**条 质量和检验 **.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施工组织方案书中相关标准为依据。 **.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如甲方提出变更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并顺延工期。除非前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顺延工期。 **.5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5个工作日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 如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甲方未进行验收,或甲方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与此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条 安全施工 **.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部分 付款方式 **.1 详见合同第3.4条约定。 **.2 发票提供类型:【提供国家税务认可的正式发票】 **.3 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时调整支付。 **.4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条 工程变更 **.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重大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6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7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造成修改的费用。 **.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验收通过。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5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小组人员验收。 **.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双方约定的相应条款办理。 **.7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视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9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甲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乙方。 第**条 质量保证 **.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3】年。 **.2 保修责任范围:在保修期内,凡属于乙方施工及乙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系统故障,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免费维修。 第**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 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1.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3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 甲方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乙方工程款项,每拖延*日,按照应付款项的*分之*支付给乙方利息。 **.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4 乙方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分之*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 **.3 *方违约后,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 当*方向另*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5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5.1 索赔事件发生后5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5.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5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5.3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5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6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7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8.1 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甲方协议停止施工; **.8.2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8.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条 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1 甲乙双方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2 因*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 *方依据上述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日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9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条 其他 **.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1 合同书 **.1.2 图纸 **.1.3 投标书(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及其附件 **.1.4 招标文件 **.1.5 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书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4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5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套最终版弱电设计图,甲方在开工前*周内向乙方提供两套图纸。甲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使用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书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8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9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 本合同首部及合同中列明的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送达。因*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错误,或因相关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变更后未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另*方,导致*方无法实 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或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各方认可电子送达的效力,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条 合同附件 附件* 工程量清单(含单价)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 乙方(章): ************** 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广电支行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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