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落实居住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居住登记的申报及变更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日内办理居住登记,**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办理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本县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的申领、签注及变更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合法稳定就业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半年以上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税半年以上等依据。合法稳定住所的,需要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租赁备案手续或廉租房证明等依据。连续就读的需在本县全日制学校提供开具的证明。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属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以上规定,但需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年之日前*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本县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政策待遇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办理出入境证件。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出入境各类证件。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除目前因公安部户籍系统未整合暂不能办理的省份之外,可以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件。
(*)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购买机动车的,可凭《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所需材料等予以登记。在本地驾校通过考试的,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培训。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具各类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办理计划生育登记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卫计局制定)。
(*)子女就学。《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子女可在本县公办学校就读,但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要符合本县义务教育段招生相关文件的规定。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权利。
(*)参加社会保险。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各项转移。省内转移的,转移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省转移的,转移资金中统筹基金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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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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