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铁路客运服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9-H-**)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泉州市华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育兴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号南湖国际广场6号楼***、***、***房
采购人:**********
住所地:贺州市城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
住所地:贺州市江北中路***号广裕帝景湾第3幢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铁路客运服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9-H-**)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及时回复供应商询问。2.评分标准设定主观分值占比过高,且评判依据缺乏根据,易失公平公正性和客观性。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9年7月**日依法受理、调查,并于***9年8月**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年4月**日代理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招标文件,****年4月**日收到供应商意见函,****年6月**日对意见函作出回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第***条第(*)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规定对供应商询问进行答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年8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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